定金问题
$ s/ E: e: A9 y4 A
-----未明确约定,能否同时向违约方主张定金罚则和履行合同
, k( H4 s( Q8 }$ s0 O
6 C, ^% B. V! d
案情简介:
7 ^% B* t6 y% D) |
2006年8月,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由张某将其位于
北京市某区的
房产(当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)以280万的价格卖给李某,李某交付定金10万元,约定:如张某违约,则必须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,如李某不买此房,视为违约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。张某的义务是保证向李某出售的房屋产权明晰、无抵押、无债权、债务关系。出售后发现上述问题一律由张某负责。李某的义务是支付10万元定金,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,向张某一次性结清房款等。签订合同过程中,张某向李某提交起于2004年10月同
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
购房的相关手续。其后李某交付定金10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张某不愿出售该
房产。2007年4月,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交付房屋,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。张某的妻子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,但根据张某提供的与
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,能确定张某是该房的所有人,且此时张某已经取得
房产证,故该合同合法有效,另外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并不能看出该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不能要求李某为
买房而去核查张某的婚姻状况,因此,对于张某及其妻子王某主张的未经共有权人同意,合同应属无效的意见不予采信。遂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,即张某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,同时双倍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。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,提起上诉,认为该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是解约定金而非违约定金,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,该约定系对各方履行合同中违约行为的约定,而非以丧失定金为代价对解除合同的补偿。故,上述关于定金的约定系违约定金的性质而非解约定金,上诉人定金系解约定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上诉人的上诉请求,于法无据。遂于2007年10月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其后张某请求
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向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,2008年3月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,最终判决张某履行合同,即交付房屋,办理产权转移登记,撤销了要张某双倍返还20万定金的判决。判决后双方表示服判,合同顺利履行。
+ v2 o5 A3 C8 t, P& V, {+ _
8 b) `; l" u7 i. R7 P/ |5 Z律师点评:
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