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反《看房确认书》应否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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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i' `% @$ l6 q0 a0 A% l案情简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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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8月,王某为购
买房屋,由某
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,带王某看房,最终王某看中其中一套90平米的小户型房,
房价为85万,王某对该房的户型结构,朝向、价款均表示满意,并与
中介公司签订了《看房确认书》,承诺不和业主或第三方私下
交易,否则按照总价款的2.5%支付
中介公司违约金。看房后,王某觉得通过
中介公司完成
交易,需支付一笔“不菲”的费用,遂通过其他渠道与业主取得联系,最终完成
交易。
中介公司在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为未果的情况下,将王某诉至法院。王某辩称:双方只是签订了《看房确认书》,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,故该《看房确认书》只是预约性质的合同,不具有法律效力,据此要求自己承担责任没有道理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《看房确认书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王某应予
遵守,后判决王某支付
中介公司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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